为缩短土地形成房地产有效供应的建设周期,打击土地囤积行为,国土资源部开始采取“两手抓”的策略。
昨天,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国土资源部昨天解读时特意提出,土地储备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理清土地产权。这样可以通过加快前期开发速度,使政府手中的“净地”多起来,使更多的土地具备用地条件,从而缩短土地形成房地产有效供应的建设周期,防止闲置、囤积土地等行为的发生。
“以前各地往往是以生地出让给开发商,而现在按‘净地’分宗出让,就可以减少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前期工作等这些开发商延期开发的客观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王小映博士表示。
此外,《办法》还规定储备机构要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为回收闲置土地确定了实施机构。
国土资源部在一手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的同时,另一只手则针对开发商,明确规定了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规定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延迟开工和延迟完工都需要交相应的违约金,以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今年以前,对于开发建设期限国家并无统一的明确限定,更多由各地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国土资源部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此次三年期限的规定,也同时限定了单宗土地的供应规模需小型化,以确保三年能开发完。
“部里已经开始实施单宗土地出让小块化,改变以往的大宗土地出让。”上述人士表示,目的在于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吸引更多的中小开发商参与竞争,防止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借其资金实力“圈占”大面积土地,形成“垄断”。
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严金明表示,对于今后的管制思路国土资源部已经明确:在土地出让规模上,土地管理部门会根据竞标房地产企业的实际开发能力,将出让土地规模控制在其三年开发能力范围内;对开发项目严格控制三年的开发周期,如果开发商三年未完成项目开发将受一定惩罚;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将说明三年必须开发完毕的条件,开发商在受让土地时也必须接受和作出相应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