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 张毅 周英峰)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中国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办法》,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
《办法》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16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此次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贯彻了“丰富内涵、优化结构、完善制度、提高质量、有利发展、促进和谐”的总体思路,遵循了节假日调整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有利于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时间分布上要相对分散和与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相结合四大原则。
这位负责人指出,法定节假日调整和休假制度的完善,是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中国的法定节假日调整和带薪休假制度安排,必须充分尊重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充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中国现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休假时间总量,统筹考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中国传统文化和各民族、各地区的不同特点,建立起既遵循一般规律、又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节假日安排制度。
此次节假日调整的主要原则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要有利于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时间分布上要相对分散;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要与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