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小姐税”屡被断发票
王泉成拿着泉州市地税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告诉《市场报》记者,罚单中许多项目是无中生有,让人搞不懂;并且还不能对账,只笼统告诉该缴的数字。
在安溪县地税局征收的若干税种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当属“小姐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当地俗称的“小姐税”——不管酒店有无“小姐”,都需按照床位数、KTV包间数、桑拿按摩室数,以一定比率来“核定”“小姐”数量,按照每月每名“小姐”340元的额度向酒店征收。明园大酒店就被地税局“核定”出18名“小姐”,并以此缴纳“小姐税”87380元。后来,明园大酒店认为中国大陆并不允许“小姐”服务,所以拒绝再缴该税。
王泉成还说,在一些项目的征收上,之前就存在一些争议,但安溪县地税局的处理方式却不能让人理解。比如,明园大酒店二楼餐厅包厢明明没有安装RTV(安装有实时视频点播系统的歌舞娱乐场所)音响系统,由于酒店财务误报,导致缴了两年根本不存在的RTV娱乐业营业税。酒店发现后,向地税局要求更正,而地税局却要求酒店继续申报纳税。后来酒店据理力争,虽取消了这个税种,但地税局却坚持要将酒店其他项目的定税调高,以确保酒店税收总额不变。
此外,双方还曾就该不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问题,各自拿出法规依据争论不休。明园大酒店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福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认为应免征“城市房产税”三年;而安溪县地税局则拿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认为应当向明园大酒店征缴该税。
由于双方存在争议,地税局竟以不卖给酒店发票的手段来制裁,导致酒店难以正常经营。后来,此事还是经主管副县长两次出面协调,才得以解决。
两级地税坚称无过错
12月24日,安溪县地税局书面接受了《市场报》记者的采访。对于“小姐税”的问题,该局称,这是“酒店行业一些高收入服务人员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以泉州市地税局的文件为依据;对于“霸王餐”的问题,该局称“安溪乃至整个泉州酒店业的通常做法是给予单位消费者先行签单消费,后再统一结算转账付款”,而非“连续几个月催讨不来、经投诉半年才把钱要回”;关于“报复性执法”问题,该局称泉州市稽查局与其是平行机构,前者对明园酒店的专项检查“是独立执法行为,与我局无任何关系”;对于“RTV相关税收”问题,该局称他们是根据申报和调查到的实际情况来核定的;对于“城市房地产税”的问题,该局称他们是依法征收,多次催缴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明园大酒店依旧未予改正,继续拖欠税款;至于两次暂停供应发票的问题,该局根据税法条文,认为有税法可循。
同一天,泉州市地税稽查局邹副局长也接受了《市场报》记者的采访。依据《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凡进入华侨投资企业之检查人员,必须向被检企业出具检查许可证明,并于每次检查完毕后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登记证。对于未出具检查许可证明的,华侨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邹副局长说,自己不知道应当出具上述检查许可证明和《检查登记证》,而事实上也没有出具。《行政处罚法》第37条明文规定:“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但邹副局长告诉记者,在执法检查时,检查笔录可以制作,也可以不制作。
明园大酒店与当地两级地税部门之间的纠葛,已被社会关注。日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军教授等多名知名法学专家对此案提出了他们的意见。专家认为,2003年到2005年间,安溪地税局向明园大酒店征缴“城市房地产税”656158.87元,其依据与上位法违背,当属无效;泉州市地税稽查局2007年8月30日对明园大酒店的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征收“小姐税”更是缺乏法律依据;此外从程序上讲,2006年9月25日泉州地税局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表明身份、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等重要程序,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行为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