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上午,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涉嫌受贿一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何闽旭1955年出生,大学文化。1998年12月任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2005年6月任安徽省副省长。2006年6月,被有关部门“双规”。8月25日,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免去安徽省副省长职务。此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9月21日立案侦查。因涉嫌受贿犯罪,9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4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何闽旭,1991年至2006年5月,曾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丽水地委组织部长、副书记、书记,安徽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干部职务晋升和土地出让、城建拆迁、规划审批、工程承揽之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1万余元。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12月27日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
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其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罪行,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