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五中院对渝中区原副区长王政、原纪委书记郑维、沙区原副区长陈明分别犯受贿罪三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3人分别被判处死缓和13年、10年有期徒刑。宣判后,3人均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渝中区原副区长王政被判死缓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1999年至2007年6月之间,王政曾担任沙坪坝区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沙坪坝区规划分局局长、渝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他利用职务之便,为“百年世家”、“卫星半岛”等项目在用地规划、报建审查、调整容积率、减免配套费等方面积极协调,提供了方便,为此34次非法收受他人各种名义感谢费及房产等折合人民币共计966.3685万元。王政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王政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政身为领导干部,在事关城市形象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城乡建设领域,恣意出卖手中的权力,为房地产开发商、承建商谋取利益,六年时间内数十次收受贿赂,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966.36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部分赃款被用于个人挥霍,在社会中造成恶劣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王政被有关组织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有关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鉴于王政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王政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继续予以追缴。
渝中区原纪委书记郑维被判1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7年6月,郑维在担任沙坪坝区区委副书记、渝中区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0次非法收受重庆跨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等5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0万元。
法院认为,郑维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郑维辩解没有收受谭某某、龚某某钱财的事实,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于郑维的辩护人提出郑收受谭某某人民币5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指控郑维收受彭某某人民币50万元和龚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证据不足以及被告人郑维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郑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继续予以追缴。
沙区原副区长陈明被判1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7年6月,陈明在担任市规划局建筑管理处联络员、市规划局用地规划管理处处长、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柏某某、何某、李某、谭某某、李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采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门面房或收取现金的方式,共收受他人感谢费人民币49万元,价值人民币26500元虫草1斤,商业门面差价人民币20.0960万元。陈明归案后,主动交待了有关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陈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陈明归案后,能主动交代有关组织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陈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