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8日),原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月喜涉嫌受贿、贪污一案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上午9时整,庭审开始。由于被告人、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的犯罪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法庭调查、举证和辩论进展顺利。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月喜自2001年至2006年担任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非法收受他人为获得提拔、调整职务、工作支持、免受行政处分,以及安排子女就业、调整工作等所送钱款共69起,合计人民币23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王月喜还利用职务之便,从霍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取20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安排他人以支付宣传会议材料印刷费等名义虚开发票,在所属部门、下属单位报销印刷本人和亲友所著书籍的费用,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
王月喜的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犯罪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但他们指出,王月喜在纪检、检察机关调查期间,能主动供述自己尚未被纪检、检察机关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还揭发了他人的重大职务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王月喜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退出大部分赃款,在诉讼各阶段能如实供述受贿、贪污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王月喜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忏悔。他说,我出身农民,自幼家境清贫,在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成长为一名副厅级领导干部,本应当勤奋工作,报效党和国家,但却因为放松了思想改造,蜕化变质,以权谋私,走上了违法乱纪的道路。愧对党组织的培养之恩,愧对父母双亲的养育之恩,我必须喝下自己酿造的苦酒。今后一定要认罪服法,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12时30分,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