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今楼市火爆的最大受益者,房地产开发商当然不希望改变楼市现状,尤其反对令他们“睡不着觉”、“心底发慌”的“房贷新政”。所以,“新政”出台伊始,他们就本能地站到对立面上去了。人们看到,有的开发商在媒体上制造舆论,散布对“新政”的怀疑;也有的开发商上下串连,四处游说,干扰地方政府实施“新政”;还有的开发商大量“囤地”,严密“捂盘”,制造供给短缺假象,企图浑水摸鱼。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开发商的这种选择是合乎逻辑的。在道德层面上批评开发商不讲“社会责任”,无助于解决楼市面临的问题。
商业银行对“房贷新政”态度消极
商业银行,尤其是小商业银行,对“房贷新政”持有相当消极的态度。我国80%左右的土地购置和房地产开发资金,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银行贷款,而个人通过按揭贷款买房的人,占全部购房总数的比例高达90%。虽然这部分业务当前确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对单个银行来说后果未必严重。道理很简单,如果贷款人还不起月供,银行完全可以收回房产。在房价持续走高的情况下,银行转手卖出说不定还是一笔好生意。再说,购房贷款还属于优质贷款,对于业务正处在上升阶段的中小银行来说,自然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机会。因此,如果房贷业务因实施“房贷新政”而减少了,中小银行的经营业绩必然会受到影响。同时,员工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等也会严重缩水。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小银行对“房贷新政”一直按兵不动,消极观望。
围绕着二套房贷界定标准的争议,也反映了银行对“房贷新政”的消极态度。“房贷新政”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新政”已经出台数月,但关于二套房贷的界定标准,仍然没有形成共识。在上海,光大、华夏等银行以“个人”为单位界定;兴业银行等以“户”为单位界定。外资银行中,花旗、渣打等银行以“个人”为单位界定,东亚、汇丰银行等则以“户”为单位界定。此外,对已经结清的房贷是否计算在内,不同的银行也有不同的界定。
二套房贷界定标准争议的背后,实质是银行间对房贷市场份额的竞争。例如,有的银行提出,若中资银行以“户”为单位界定,而外资银行以“个人”为单位界定,就会导致中资银行客户流向外资银行,形成不公平竞争。
令银行不安的是,如果在落实“房贷新政”的过程中,不折不扣地执行央行与银监会关于“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才发放住房贷款”的规定,一些资金实力较弱的开发商将难逃资金短缺的“厄运”。届时银行已经贷出的钱,能否安全收回就成了问题。对这种坏账风险的担心,也使银行对“房贷新政”心存疑虑。
投机或投资房产都是重要的理财方式
城镇住房,特别是中高档住房,既是生活必需品,又是重要的投资品。不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投机或投资房产,都是重要的理财方式。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加速时期,房价持续快速上升,投资或投机房产回报甚丰。有媒体称,在上海某些区位投资房产,一年升值超过50%,二年达到1.5倍。北京、广州和深圳等大城市房价增幅也超过两位数。房产的保值增值功能,诱使大量资金进入房产市场。目前我国的产权保护还不很理想,投资渠道也比较狭窄,致使许多发了财的小业主不是追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而是选择比较稳健的房产投资。报载,有一位小业主为了资产保值,一次购买了四套住宅。现在听说国家要开征物业税,心里非常着急。许多山西和温州的私企老板组团到北京看房,也是在寻找资金出路。据说,北京有40%的房子就是被“炒家”买去了。这是近年来城镇住房需求膨胀,价格飙升的重要原因。“房贷新政”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力图把住房投资约束在20%完全商品房的范围内,而把其余80%的市场定位为消费品市场。如果“新政”调控到位,投机之路就走不通了。所以,“炒房族”反对“房贷新政”是情理中的事。
需要提及的是,在城市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地产公司(房屋中介),也已经感到“房贷新政”的威胁。通常9月和10月是二手房市场交易的旺季,被称为“金九银十”。然而2007年的10月份,二手房市场交易却十分清淡。许多地产公司感叹,现在生意很不好做,一个月卖不出几套房子。倘若“房贷新政”真的压缩了投资需求,这些地产公司员工的饭碗也就岌岌可危了。所以,同房地产开发商一样,地产公司也不愿意看到“房贷新政”顺顺当当地实施。
经过激烈博弈,央行和银监会前不久对“房贷新政”中的第二套住房标准给出了新的界定。预见到可能遇到的阻力和抵抗,央行和银监会特别强调各地不得变通执行。不出所料,立即有人跳出来,指责“标准是一刀切”,“不合理”;也有人自我壮胆、打气“要沉住气”,房价“2008年5月才能见分晓”等等。有些专家也对“标准”能否落实表示了忧虑。
从宏观层面上看,实施“房贷新政”,规范楼市秩序,有益于挤压楼市泡沫,化解市场风险,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加全社会的福祉。但是,在微观层面上,肯定会或多或少地损害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商业银行和“炒房族”等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会抱怨、抵制、阻挠乃至反对“新政”。这几股力量如果在某一时点上搅合在一起,其危害不可低估。因此,决策者必须想办法化解这些阻力。作为基层组织,地方政府有义务执行上级的政策。中央政府应当严明纪律,强令地方政府执行“新政”。国有大银行负有服务国民经济的义务。监管层也有必要用多种手段,促使国有大银行执行“新政”。至于其他的经济主体,监管层只能运用法制手段,促其依法经营,遵守“新政”。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