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间正在召开的湖北省“两会”上,湖北省政协委员殷勇的一份直指法院裁判错案追究制度漏洞的提案,受到普遍关注。他认为,应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以改变目前错案追究难到位的情况。
错案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殷勇委员注意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1998年启动错案追究制度以来,法官个人因为错案受到追究并不多见。他认为,造成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法院没有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
殷勇在《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的提案中说:“我国法院并没有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合议庭形成意见后,要经庭长、院长层层审批,重大案件甚至大多数案件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某些案件还要请示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由此造成‘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的不正常司法现象。”采取集体负责的办法,最终造成“谁也不负责”的结果。
集体负责制也为主审法官的“自由发挥”留下了巨大空间。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陈新华炮制出“鸳鸯判决书”:同一案件中,对原告、被告所持的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居然出现了诸多不相同的内容,将对原告有利的送给了原告,对被告有利的送给了被告。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作出判决: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陈新华有期徒刑4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
殷勇委员建议,实行判决书主审法官签名制,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等表述应当改为“本法官认为”,以强化主审法官责任;废除同级法院内部层层审批案件和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制度;弱化审判委员会具体审案功能,确需讨论决定的,必须详细记录每个审判委员的发言和审委会的决定意见,若发生错案,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为防范法官独立带来的弊端,殷勇委员建议,在中、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惩诫机构,并明确追究责任的程序。
殷勇委员说:“只有明晰了错案的定义、追究谁的责任以及谁来追究这三个问题,才能很好地发挥错案追究制度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湖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姚永宁主任也向记者表示,错案追究制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只有在明晰了责任主体之后,才能实现责任过错的有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