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据介绍,根据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大指标。其中,审判公正指标由立案变更率、一审陪审率、一审上诉改判率等内容构成;审判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等内容构成;审判效果指标由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等内容构成。针对群众满意度的评估,《意见》还专门规定,将根据需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形象)监督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辩护)律师、社会公众进行问卷调查。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工作将于今年启动,北京、上海、湖南、内蒙古等11个省市区率先开展。
《意见》指出,建立科学、统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评估体系,能够确立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建立法院内部全新的动态监督体制和科学化审判管理,能够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推动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这项工作,对于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推动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
《意见》要求,案件质量评估应当坚持正确导向,节约诉讼成本,避免片面追求高指标,妨碍审判独立、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各级法院要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以实现对诉讼和执行各环节、各类审判的评估,以及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评估。为追求评估指数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