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姜兴长说,“广州许霆案”已经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数额巨大,定罪是应该的,“但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包括机器故障是怎么形成的,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等等”。
“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不过,银行在这个案子中也要总结教训,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姜兴长说,《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意味着,广州中院的判决和裁定,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姜兴长透露,案子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后,证据调查等工作依然在继续,“判决结果最早将于本月底知晓”。
■事件回放: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最近进展:
庭上,针对控方的指控和提问,许霆不断爆出惊人之语,旁听席上数度哗然。窃笑声、赞许声、窃窃私语声,都因许霆的“经典”话语而被引发。 许霆在法庭上将自己的“疯狂取钱”的行为解释为:“本意是想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此语一出,公诉人立即予以驳斥,并称,“钱放在柜员机里远比放在许霆那里更安全。”
22日庭后,记者随即联系了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由于伤情需要继续治疗,坐轮椅出庭诉讼的杨振平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即返回医院。而面对媒体追访,吴义春律师则表示,对许霆的当庭表现“很诧异”,称完全没想到许霆会当庭说出这么多经典语言,“不知道都是谁教他说的这些话”,并连称许霆的表现是“缺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