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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赔东航133万的飞行员称判决很公正
2008年04月25日 07:32:0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日,坐在被上诉人席位上的郑志宏倾听终审结果。当日,法院认定其辞职行为不违约,判赔140万余元。据《都市时报》 “企望、盼望、渴望。”昨日9时许,郑志宏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如此表达等待的心情。近一年的漫长诉讼,郑志宏终于等来终审判决结果。当日9时30分许,审判长宣读了终审判决结果,郑志宏共计赔偿140余万元。拿到判决书的郑志宏平静地表示:“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读宣判郑志宏被判赔140余万元 用了近40分钟,审判长才宣读完两份判决书。第一份:郑志宏返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他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73005.96元;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郑志宏支付原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违约金一百三十万元的判决;郑志宏赔偿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 第二份:确认郑志宏与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东航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 说判决“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拿到判决书,郑志宏平静地说:“从模糊的档案移交,到清晰的移交,而时间也从三十天缩减为十五天,这些细节、数字,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郑志宏从副驾驶晋升为机长期间飞行的1529.38小时是否为培训时间的问题?技术档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技术档案应向哪个管理部门移交?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而中国民航总局制订的规定、规则中以及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界定。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志宏1529.38小时的飞行行为没有培训计划,不能将载客飞行的航班时间认定为培训时间,应认定为郑志宏的履职飞行时间。技术档案与飞行员的工作关系密切相关,是飞行员职务晋升的依据,是飞行员再就业的前提。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技术档案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技术档案应交飞行人员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即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 谈未来“尽快投入到飞行工作中” “近一年的等待,天天都在受煎熬。”郑志宏说:“劳动者的价值体现在工作中,飞行员也是,而不是消耗在漫长的诉讼中。” “为什么要放弃!”面对一记者提问是否放弃飞行,郑志宏反问道。他表示,要尽快回到自己心爱的飞行工作中。 “请你相信一个有24年飞行经验的人。”针对近一年未飞行,是否影响到自己状态的疑问,郑志宏自信地说:“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原来的状态绝对没有问题,漫长的诉讼过了,更加激发我的工作热情。”喜爱运动的郑志宏,经常在健身房锻炼,“保持健康,随时准备回到工作中。” 谈到“4月19日,海航集团旗下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两名辞职飞行员的纠纷中,飞行员被仲裁不用赔偿一分钱”的事件,郑志宏介绍,航空这一神秘的工作领域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零赔付也是可能的,从中看到一个方向,垄断在逐渐消除,是社会的发展进步。 “以前更多的投入到案件中。”郑志宏表示现在更愿意“跳出事件本身,为公司的纠纷提供一个范例。” 庭前采访郑志宏想通过沟通达成和解 “从个人角度,我还是想通过沟通的方式来达成和解,但是对方并没有以和解的姿态来谈此事。”郑志宏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只希望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渴望回到工作中,也希望用自己的努力劳动回报社会。 据介绍,14日二审开庭前,东航云南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和郑志宏及其代理律师刘英就在昆明市中院商谈。 当时,昆明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还告知记者,在东航集体返航事件未结束之际,双方一旦达成和解,庭审就将取消。 但最后的结果是,当日下午的庭审如期开庭,表明双方谈判破裂。 记者:你希望此次宣判结果是怎样的? 郑志宏:我希望判决能体现出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渴望这个事情就此告一段落,我尽快回到我热爱的飞行事业当中去。 记者:你为何在多种场合下提到,你打官司的重要目的是要争取劳动者权益得到尊重? 郑志宏:案件初期,只是我以个人力量挑战垄断行业和权威,而到今天,我发现很多飞行员和一些普通人都很关注这个官司的进展,他们在我身上看到了他们的影子。 所以我希望我的诉讼能推动社会发展,能体现“劳动者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庭后采访“判决很公正” 在宣判后,本报记者再次连线到被众多媒体包围的郑志宏,他在电话那头长长地舒了口气,说:“今天的最后判决,我觉得是很公正的。” “一系列的数字就能说明问题。”郑志宏说,最先开始的东航要求1257万的天价索赔,到一审的137万元,进而到终审的共计约140余万元。“这一赔偿数字的变化,也说明辞职的天价索赔就是不合理的。” □郑志宏辞职事件始末 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东航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2007年7月10日,郑志宏向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将东航和东航云南分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诉人。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针对他的申诉提出反诉,称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2007年8月24日,经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由郑志宏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近70万元的裁决。 2007年8月28日,郑志宏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东航云南分公司也于9月6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两案后,将两案合并,于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7年12月27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郑志宏被判赔1373005.96元。双方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4月1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8年4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王玉波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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