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26日发布公告,公布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
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万元。
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至9年之间的车辆中,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
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万元。
总质量在12000kg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相关凭据申请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