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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丰富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主要成功经验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八十七年,尤其是在全国执政五十九年的伟大历程中,虽然有过失误、存在教训,但经过艰难探索,毕竟最终找到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为国家的统一富强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三十年中,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

  具体来说,在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至少可以总结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三大成功经验:

  第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原理,进一步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既要讲法治,更要讲政治,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原理,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准确把握马克主义法律观,进一步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这个"脉",就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原理。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准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原理,这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原理,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既要讲法治,更要讲政治。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作为一个体系,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与政治的关系有远疏之别。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一不是"变法"活动,即对法律进行的立改废活动。在政法工作中,政治占有主导地位,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

  能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关系政法工作的成败。政法领导干部更要主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捍卫者、建设者的基本要求,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要注意很好地发挥法律对政治的功能,包括依靠法律协调政治关系、规范政治行为、促进政治发展、解决政治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建设一支严格、公正、文明的政法队伍,从而切实履行首要政治任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当然,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并不等于死搬教条,而要解放思想,反对本本主义。必须认真研究哪些是必须长期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哪些是需要结合新的实际加以丰富发展的理论判断,哪些是必须破除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哪些是必须澄清的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从而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在新时期,讲政治的表现之一,恰恰正是解放思想,破除迷信。只有坚持继承、发展和创新相结合,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时俱进、充满活力。

  第二,必须赋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以民族性,科学、合理地批判、借鉴和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必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简单搬用,应该对其中合理的东西加以批判地吸收,积极转化和利用。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主张"慎刑恤罚",这是儒家"仁"的观点在法律思想上的重要表现,而"仁"的最基本含义就是"爱人",即重视人的生命。中国在世界各文明古国中率先废除了肉刑,与儒家的"德治"学说不无联系。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需要多元的控制机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道德能发挥法律所不能发挥的功效。所以,"德主刑辅"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仍然具有生命力。

  再如,"定分止争"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因素之一。在现代社会,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人权,止争乃是使社会秩序归于良好运行,公民权利得以完备保障。在当代中国,政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依法使每一起案件纠纷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每个矛盾都得到有效化解,确保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刑罚世轻世重"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今天也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现在,我们要以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政法机关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该严不严,重罪轻判,严重犯罪难以遏制,社会不会安宁;该宽不宽,轻罪重判,对抗性因素增加,社会也不会和谐。要加强政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宽严的适用标准,以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司法保证。这可以说是赋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以民族性的一个典范。

  第三,必须赋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以时代性,立足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力求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与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化相统一。

  在我国半个多世纪的法制建设中,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里程碑,也有中国法制建设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生动事例。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发展和创新的过程。

  坚持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的统一,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当代化的统一。理论同实际相结合,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不论搞革命还是搞建设,都只能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从实际出发,独立探索适合自己国情的发展道路。政法工作也是如此。

  形势决定任务,国情决定政策。党的十七大指出,当前我国发展呈现的阶段性特征,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我们要始终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坚持从基本国情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改革发展进入了关键阶段,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我国社会在总体稳定中呈现出以下特点: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特别是以民生问题为主的人民内部矛盾还比较突出,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

  在新世纪新阶段,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要求我们深刻把握时代条件变化,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在思想和行动上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代要求,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认真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政法领域的具体表现,认真分析形势变化给政法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新任务、新要求。

  基本国情和新形势、新任务,对做好政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能够维护社会稳定,有效控制犯罪,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总体上是合理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形式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相结合的生动体现。此外,还有很多有价值的中国法制建设经验,如人民调解、劳动改造罪犯、信访制度等,都亟待我们在反复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加以升华,使之马克思主义化,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从而赋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以时代特征,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现代化。

  总之,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民族特征和时代特征,是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符合中国法制建设实际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新世纪新阶段,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结语

  只有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整个发展历程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才能总结、吸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基本经验,才能立足中国国情,完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更好实施、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更好体现、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增强、社会大局更加和谐稳定。

  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另一方面,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成就决不是所谓西方法制模式在中国实验的成功。相反,这些成就的取得,正是我们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又赋予其民族性和时代性的结果。

  因此,决不能仅仅以一个局外人、一个批评者的眼光,用西方的政治模式和法治模式来评判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更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而要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和法学观点的影响。

  必须始终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的同时,又赋予其民族性。只有很好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中,自觉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才能真正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也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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