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安徽省司法厅了解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司法厅日前出台《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促进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继承、收养案件,相邻纠纷案件,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等将委托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应当由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法院进行审查,并出具《委托人民调解函》,连同起诉状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转交人民调解组织,由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调解纠纷,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发现案件重要情况或矛盾易于激化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结案后5日内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人民调解协议书》、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敦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如果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意见》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自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理。对于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审查无效或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有关人士介绍说,此举将富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程序有制地衔接配合起来,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功能范围,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综合成本,更主要的是易做到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