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记者孙玉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中国民用建筑节能做出哪些主要规定,将如何推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4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政府的在线访谈。
武涌介绍,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条例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等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
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条例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在既有建筑改造方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针对有网友提出一些地方和单位不执行或擅自降低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不高的问题,武涌谈到,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提出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监管。
对于网友提出的如何通过条例来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各项权益的问题,武涌谈到,条例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在建筑使用过程中得到舒适的室内热环境的情况下,降低能源的消耗,减少能源费用支出。
武涌提到,条例的出台,使消费者可以利用条例维护自身的利益,如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