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近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出台了《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该省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开始试行,省高院将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查到底,捍卫司法公正和威信。
对云南省的法官而言,此规定是高标准严要求,也是巨大的压力。有了这道“紧箍”,法官们会对审判工作更加高度敬畏,小心谨慎地行使审判权,不敢有丝毫的马虎,因为一旦犯了错误,哪怕退休在家颐养天年,也可能被请出来负责。而之前没有这道“紧箍”,在一些情况下,审判责任会因人事变迁或者时间推移而变成一笔糊涂账。
我们欣喜地看到,这些年,各地在探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时候,自发性地提出了“终身追究制”的概念。比如,针对突发灾难中学生的重大伤亡,河南省提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针对一些领导一屁股坐到开发商那里胡乱批地,青岛市提出要实行“批地终身责任追究制”……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有10多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以敦促领导干部科学决策。
尽管“责任终身追究”的概念目前运用得十分零散,且处于尝试阶段,但它对体制建设的启发却是非常分明的:对于行使公共权力者,应该逐步形成“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意识———法官审案如此,警察出警如此,审批土地如此。总之,凡有公权处,皆有问责人。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我们改革多年之后对权力问题形成的共识。尽管落实起来并不容易,但是先建立起这样的制度,已是很大的进步。
也许有人认为,严格甚至苛刻的问责,会束缚一些人工作的手脚,还可能令一部分人形成“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念头。应该看到,所谓“终身负责制”并不是非要和谁过不去,它的指向不是简单的事后追究,而是从源头上使行使公权力的人建立起责任意识,对自己的岗位、权力和判断真真切切地负起责任来。在当下,这非常有利于推动公职人员职业精神的建立。至于哪些是无心之过,哪些是有心之错,自有更详细的规则进行判断,无需担心会因此而冤枉一些人。
站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高度,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在公权力领域全面推行“责任终身追究制”的重要意义,将“责任终身追究”的理念在更多地区、更多领域逐步推广开来,我们或许会豁然发现:一些曾经滥用公权力的人,原来是有能力把事情办得更好、令老百姓心里更舒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