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扩大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对该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对《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并于今日正式发布实施。
修订后的《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国债、企业债”扩大为“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细则》明确,“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此外,修订后的《细则》还增加规定,要求“会员应当对其向交易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交易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就该《细则》的修订,上交所今日专门向会员单位发出通知,强调指出上交所已上市的企业债券在计入持有者证券账户后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而企业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进行竞价交易的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修订后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与原规则相比,取消了原交易商资格规定中要求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应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条款限制。原规则中“一级交易商至少应对在本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修改为“一级交易商必须对本所指定的关键期限国债进行做市”。
《暂行规定》新增加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债双边报价价差不大于2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1000手”的规定。并指出“报价交易中,国债单笔申报数量为5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000手逐一进行成交。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债单笔申报数量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1000手逐一进行成交。”
上交所同时发布通知表示,已经取得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投资者,可直接成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商,但应向上交所会员部申请取得固定收益平台数字证书,并补签《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