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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负责人介绍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记者:《工会法律援助办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工会法律援助免费。《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这是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就是希望能够为广大职工特别是经济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一些便利和帮助,使他们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希望今后有越来越多的职工通过工会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权益,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之家,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职工有困难找工会”。

  二是机构设置更灵活。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机构。截至2007年底,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建立法律援助机构2208个。其中,省级28个,地市级287个,县级1893个,组建率分别约为90%、86%和66%。但离全总提出的2007年县市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率达到70%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扩大工作覆盖面,《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考虑到有些地方工会尚不具备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条件,《办法》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机构设置,规定“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为充分借助社会资源优势,《办法》还规定地方工会“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

  三是工作方式有创新。《办法》对近年来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系统总结,并采纳了各地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形成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促进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了创新发展。如总结归纳一些地方建立省际、城际间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的做法,《办法》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省际、城际间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委托,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援助事项”。

  四是援助对象更有针对性。与政府法律援助不同,工会法律援助面向职工和工会组织,重点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和工会组织、工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五类案件:“(一)劳动争议案件;(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五是设立“绿色通道”,降低申请援助门槛。通常情况下,职工申请工会提供法律援助应当符合当地有关的经济困难标准。但《办法》并没有局限于这一条件,对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职工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的,工会也可以根据职工的申请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办法》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一)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二)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维护是工会法律援助的重点。《办法》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权益的法律援助申请作了特别规定,放宽了条件,开设“绿色通道”,规定“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六是援助经费有保障。经费问题是长期以来制约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一大瓶颈,在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面前,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常常“有心无力”。着力解决这一问题,为工会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办法》对工会法律援助资金来源和管理作出规定,并严格区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和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避免对这两笔资金混淆使用。《办法》规定:“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用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并依据国家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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