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既没“超前”也没“乱套”
有人说,中国农村没有自治的传统,这实在是极大的误解。以湖南省为例,远的不说,仅新中国成立前,不少农村地区就成立以自然村为单位的“禁山会”、“禁洞会”等群众自发性组织,尽管组织较为松散,但规定的奖惩条例是很明确的,执行起来也很坚决。只要偷砍树木,必然受到惩罚。在群众自治下,许多山区林木长盛不衰,有些地方甚至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秩序井然。
时至今日,随着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民群体自治的渴求可以说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一些专家认为,农村改革后,基层民主的进程与改革进程出现难得的“三同向”:家庭承包制的实施使农民安居乐业,与农民的民主愿意出现同一指向,饿着肚子时民主的热情会低一些;义务教育政策实施使农民文化素质提高,与自治能力增强出现同一指向;国内政治环境的稳定与农村民主的所需,出现同一指向。正是这种“三同向”,夯实了村民自治深厚的基础。
1988年底,福建省南平市在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时,村民自发形成竞争现象。当时,试点工作经过宣传发动,刚刚进入提名阶段,炉下乡田头村就出现了新鲜事——30多位村民联名推荐陈金满等5人担任村委会成员,要求组成新班子。
这30多位村民写了一封《致选举工作小组的公开信》,信中说:“几年来,我村的干部作风和工作方法是不能容忍的,我们面临的情况是严重的。但改革之风给我们村带来了希望,迎来了换届选举工作。为了改变村里面貌,我们郑重推荐陈金满等5位同志组成新一届村委会班子。”与此同时,5位提名人也制定了一份“三年工作规划”,醒目地张贴在村部门口,请求村民审议和支持,并拿出8000元作为风险押金。
他们的大胆举动,引起了村民的极大关注,村民奔走相告,议论纷纷。有的干部认为,这是“超前民主”,乱了套;有人担心地说:“这样搞下去,谁想当干部就当,还有没有规矩?国家下达给村里的任务还要不要完成?”
对田头村民主竞选,南平市委等领导则给予了肯定。结果,提名推荐的村民拿着5名候选人制订的三年工作规划走家串户,介绍人选情况,争取选民支持。最后,5位候选人全部当选,陈金满564票,以78%的多数当选为村主任。
1990年6月,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两周年之际,本刊记者曾专门到石家庄市下辖的4个县作了调查。记者发现,最早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进行民主选举村干部尝试的大都是那些经济贫困、矛盾复杂、干群关系紧张的地方,一些村的选举有“逼上梁山”的味道。当地党委、政府也寄选举以治乱、治穷的期望。
获鹿县(现鹿泉市)西薜庄是个小村,曾办有化工厂、窑厂和采石场等集体经济。然而,由于村干部的进取心差、私心重,短短几年就将集体经济挥霍一空,群众对此强烈不满,因此就不交售粮食和各种提留款,最后乡里不得不动用警力违规进行收缴。
为了解决西薜庄的班子问题,乡里先后两次动大手术,但时间不久就又瘫痪了。无奈之下,乡里才倾听群众的呼声,进行村委会选举,乡里不干预选举结果,谁得票多谁就上,否则就下台。这样,群众信任的班子终于产生了,很快扭转了村里局面,面貌焕然一新。
村民自治中,农民关注的焦点是村干部选举,并把此作为村民自治的集中体现。农民尤其反感的是传统的“指选派选”。他们认为,既然法律规定由群众直接选举,上级就不要定框框;民主自治是大好事,但不让民主选举还谈什么民主、怎么搞自治?
一些反对村民自治的人最担心的也是选举。他们认为,目前农村情况复杂,宗族观念、计划生育等工作产生的种种问题较多,如果直接选举会给基层政府的工作带来被动,甚至有些事情会“一发而不可收拾”。
但是,实践是最好的见证人。1990年6月,本刊记者在石家庄市调查时了解到,获鹿县铜冶镇南铜冶村委会副主任刘妙云当过11年村党支部书记,后来年纪大了主动要求当村委会副主任。多年来,他不知干了多少得罪人的事,不管是谁,用宅基地哪怕是多占一厘也被他逼着退回。村干部有一点不轨行为,他也不肯放过,曾有两任党支部书记因贪集体资产的小便宜,硬是被他告了下来。按照一般人的观点,他很可能落选,然而,实际情况是每次选举他得票最多。
刘妙云说:“老百姓最讲公正。我秉公办事可能得罪几个人,但却赢得了大多数人的拥护,反之我如果徇私情,可以赢得极少数人的欢心,却得罪了大多数人。在选举中,有些人确实搞过小动作,想把我整下台,但这些人为数极少,兴不起风浪。”
1998年,试行了十年之久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终于删去了“试行”两个字,指导中国乡村社会民主选举的纲领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隆重出台。一年后的6月11日,依据修订后的法律,温州辽东村村民启动了全国首例村民罢免村官的程序。一个名叫潘洪聪的村委会主任,提前结束了自己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