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习惯从基层法院走向最高法院
姜堰法院将善良习俗引入民事审判以来,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关注和推广。江苏高院民一庭在其2004年第4期《民事审判资讯》上刊登姜堰法院规范意见全文,并要求全省法院学习借鉴。2005年的泰州市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泰州中院要求各基层法院将善良习俗民事司法运用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2007年初,由泰州中院研究室牵头、全市民事审判条线法官参与的调研活动正式启动,以案例着手,收集了100余件典型案例,召集了10余次座谈会,形成了一份详尽的调查报告,对善良习俗民事司法运用有了较为全面的把握。经过课题组充分酝酿,提出3个部分57个条文的征求意见稿。之后,又广泛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律师、司法所人员、民调组织人员征求意见和建议。
九易其稿,再经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眭鸿明教授、张镭副教授的悉心修改,《关于民事审判运用善良习俗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草案终于于6月下旬经泰州中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试行。
什么是善良风俗,学界看法不一。泰州中院院长张培成介绍,民事审判运用的善良习俗应该包括3个特征:一是普遍公认性。在一定地区内,一种做法是否形成风俗,这个风俗是否“善良”,应当得到人们的普遍公认。二是合法性。即该风俗习惯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国家的政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反复适用性。指该风俗习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被反复运用。
意见进一步对民事审判中常见的“善良风俗”类型进行了提示,按照案由分为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同居引起的有关纠纷、赡养纠纷、抚育纠纷、析产继承纠纷、违反风俗的侵权纠纷和相邻权纠纷等七个小部分。同居引起的有关纠纷里认可了农村的所谓“事实婚姻”,析产继承纠纷里,规定了物权法最终没有规定进去的“居住权”。
善良风俗何时才能进入司法裁判呢?还必须制定一些适用原则。泰州中院规定,法律、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必须适用法律、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地的善良风俗,即补充性原则。“这是一个大前提,是一个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否则就会与法治的精神、法制的统一相违背,动摇国家法的主体地位。”张培成说。同时,因为善良风俗具有地方性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本辖区当事人。对双方或一方是辖区外的当事人一般不适用,或是经过法官行使释明权以后适用。
泰州两级法院的做法在司法实务界、法学理论界均引起较大反响,并引起了最高法院的关注。“民俗习惯司法运用”从江湖走入庙堂,成为最高法院2007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江苏高院成为课题承担单位之一。2007年8月,在泰州市召开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上,来自于全国各地的法官、学者对姜堰市法院将善良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过程的做法进行了专题研讨,并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目前,江苏高院课题已经结题并顺利通过了专家验收,一场更大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试点将在江苏全省拉开帷幕。据悉,江苏高院正在加紧把调研成果转化为一个法律意见,目前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有望年底前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