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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审判开始重视用善良习俗 法律意见将出台

  民俗习惯是在长期社会生活历史中形成的、为大家内心所确信的,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如果在裁判中不考虑到习惯,便不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5年试水,一家基层法院将善良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司法裁判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付诸实践;一家中级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全面指导意见;省高级法院向全省转发推广并报告最高法院;于是“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成为这个历久弥新的东方古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如今,该课题顺利通过专家验收。5年,可谓功德圆满。

  5年来,姜堰市法院、泰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依次进入人们的视线。目前,江苏高院正着手将课题成果转化为一个法律实施意见,预计在年底可以正式出台。

  彩礼案“同案不同判”刺痛法院神经

  古城泰州建城2100,历史悠久、礼俗繁多自然是这“三泰之地”的本色,但此地自古以来还有一个与法治时代最具关联的特色———崇尚诉讼、盛产“讼师”。记者一到泰州便听到了这样的介绍。第一次听到江苏省泰州市的姜堰市法院首开全国先河,正式将善良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心中便充满疑问:为什么是江苏?待记者来到姜堰市法院,那份释然变得清晰。

  要说为何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首先诞生在姜堰,这还得从一个民间习俗———婚姻给付彩礼说起。

  婚姻给付彩礼这一民间习惯由来已久,至今在我国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在苏北地区也是由来已久。如今人们的生活逐渐富裕,订婚给付彩礼已经发展到礼金高达数万元,戒指、项链是高档钻石也不鲜见。一旦结婚不成,就涉及到彩礼的返还,彩礼数额越大,矛盾冲突也增多。一些人通过婚姻介绍人及亲戚朋友按民间习惯得到了处理,也有不少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为此,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在泰州,选择诉讼的不少,仅2003年,姜堰市法院受理的返还彩礼纠纷就有48件。

  按说有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难题了,法官所要做的就是依照该司法解释第10条处理案件,在认定了彩礼数额的基础上要求收受方返还就可以了。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对于姜堰的法官却不是这么简单,原因在于这个法律规定同当地习惯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当地的习惯是只有女方反悔才返还彩礼,男方反悔,女方家不返还彩礼。法庭上,坚持习惯规则的当事人质疑法律的正当性,有的判了也案结事不了,根据法律的处理方式受到坚持习惯的当事人的抵制。

  “这些民俗习惯是在长期社会生活历史中形成的、为大家内心所确信的,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如果在裁判中不考虑到习惯,便不能实现案结事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姜堰市法院院长汤建国说。

  法官开始在案件的处理中采用“酌情返还”的方式,允许习惯在一定的范围内继续发挥效力,这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法律同习惯之间的冲突,却带来了一个严重的新问题———“同案不同判”。根据姜堰市法院的统计,该院2001年以来,判决返还礼金最低的比例为32%,最高的比例为100%。同一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相差68%。

  有当事人拿着判决书问院长汤建国:“同样的彩礼纠纷,判决返还的比例为什么相差这么大?按我们民间习俗,只有女方反悔才返还彩礼,现在是男方反悔,为什么还要女方返还这么多?”此案在执行中遭遇阻拦,被执行人所在村的老百姓几乎全部出动,阻碍法院执行。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将案件执结,但当事人上访不断,案结事不了。

  汤建国陷入沉思:“同案同判”已经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默认点”,人们不能容忍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没有统一的民事裁判尺度,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个人理念和判断标准,不同的当事人可能承受不同的裁判后果,就无法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同案不同判”刺痛了姜堰市法院的神经,必须要在全市法院形成针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于是2004年10月28日,姜堰法院通过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要求全院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该意见考虑了“男方回女方,彩礼不退还”的习惯,在同等条件下,我对男方和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分别规定了相差20%的返还比例。如女方提出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按照80%返还;价值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照90%返还;而男方提出的,分别按照60%和70%返还。

  10万字报告近千条民俗剔除“恶俗”

  《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办案效果。从意见出台前后两年的统计数据看,此类案件的调撤率从68%上升到82%,同比上升14%;平均审理天数从56天减少到30.23天,同比减少54%;上诉率从9%到“零上诉”;申请执行率从44%到12%,同比下降32%。甚至很多当事人都不用到法院来诉讼了,通过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调解就能很好解决纠纷。

  姜堰市白米镇司法所长李亦横告诉记者:我们司法所,各个村里的民调主任人手一本指导意见。有了这个依据,让当事人一看,哦,他就知道了到法庭去诉讼也是这个标准,结果都差不多。这样,我们基层化解的纠纷就多了。

  姜堰法院看到了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工作的巨大空间,而接下来的一个关于“子孙桶”的故事,则让其在这条道路上走得更远。

  因为一只马桶,法官在执行时遭到了当地近百名村民的阻挠,被围困两个小时之久。一只马桶在市场上仅售100多元,为什么引发如此大的风波?原来,法院的判决和执行触动了当地的一个习俗。当地婚俗中,马桶是女方陪嫁的“必备”嫁妆之一,当地叫做“子孙桶”,寓意子子孙孙繁衍生息、人丁兴旺。在当地农村,这种风俗延续至今,谁从男方家中拿走“子孙桶”,就意味着男方家要断子绝孙,男方一般不会答应。

  习惯与法律的矛盾又摆在面前,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如何正确看待既有的民间习俗,如何在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寻得契合点,有效地整合两者的资源,积极应对民间的司法需求,顺应社情民意,调整相关的司法制度,这给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提出一个新的课题。

  于是,姜堰法院发动全院法官对民间习俗进行系统收集,形成10余万字的调查报告,包括民俗近千条。在此基础上分类、筛选,剔除“恶俗”,又陆续在赡养、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执行和商事交易等方面出台了指导意见。根据本地民间习惯制定了赡养义务的履行标准和方式,妥善处理家庭共有财产纠纷,认可了当地商事交易中的习惯,充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彰显执行工作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风水”问题过去完全被视为封建迷信,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我国民众一直有“卜宅”传统,重视住宅“风水”。按姜堰市农村习惯,房屋建设应当在一条直线上,不能前后参差不齐。特别是东部的房屋不能超前,否则挡住“紫气东来”。建设粪池不得破坏他人“风水”,烟囱安置有忌讳,讲究粪坑、汪塘、灰堆不宜正对着别人家的门窗。这些涉及建房“风水”的纠纷如处理不当,极易导致伤害等民转刑案件。姜堰法院把民间认同的建筑风水习惯引入判决促进了乡邻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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