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8日电今天下午15时,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与网民在线交流。
访谈中,有网友问:《条例》规定带薪年休假最长期限为15天,据说,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网民都曾建议将最长年休假天数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天或者10天,为什么《条例》最终没有吸收这些意见?
对此,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解释,大家都希望休息的时间能够相对长一点,实际上他也是这个心情。从1991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就有一个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那里边规定,休假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就是14天。随着这几年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加几天也是应该的。征求意见稿最多是15天,但是这15天是1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实际比当时的14天已经增加了一点。
在征求意见当中,确实有一些群众,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也希望增加年休假天数,有的要求增加到20天,有的要求增加到25天,还有的建议以实际工作年限作为职工本人的年休假天数,就是这个人的工龄是多少天就休多少天,如果是20年工龄就休20天,如果是30年工龄就休30天,他们认为这样很好计算,很方便。
李建说,对于增加天数的意见,法制办会同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反复研究,现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为20天到30天左右,但是那是在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状况下。作为我国人民群众要求增加年休假天数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我国确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首先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企业等各类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从我国经济社会和各方面的条件综合考量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和划分的档次还都是比较合适的。
经过反复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恐怕目前不适合再加长年休假时间。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今后适当时候还有机会考虑对年休假的天数再作调整。因此,《条例》出台的时候,还是维持了征求意见稿关于年休假的天数分三档、最多为15个工作日的规定,没有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