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1996年3月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到期不能追回,则按照每吨169元进价,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然而,12年后的今天,该项生效裁判能否实现仍然是一桩“悬案”。
是案件判决存在问题吗?非也,从湖南省高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央政法委都支持本案的判决。原来,在此案初始之时,塘沽分局在与法院“协调未成的情况下,以不出庭、不应诉作为对法院不依法审判的表达方式;在案件判决作出后,当时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长、后以天津市政协主席之身因腐败而自杀身亡的宋平顺,曾召集公检法负责人指示说,“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甚至有人扬言,“打官司与拿钱是两回事,在拿到钱之前,你那些材料都是废纸”。
一边是积极落实法院的判决,另一边则是消极的消解法院的判决,法治与人治之间展开了一场较量。令人遗憾的是,法治在本案中败下阵来。
就本案而言,法律上我们有《国家赔偿法》作为依据,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对簿公堂的平台,对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程序上也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甚至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罪”。但这些都成为了“画饼”。这是当事人的困惑,也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建立法治国家虽已写入宪法,但它还远没有进入很多中国人的心间、特别是一些管理者的心中。建立法治国家写入中国宪法实际上意味着揭开了“法律之治”的序幕,但权力对法律的抗争,形成了对法治最大的障碍,也构成最大的威胁。
这时,堂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却长达12年得不到实现,成了一张司法“空头支票”。在讲求法治的今天,面对法院判决,纵有万般原因也不能不执行。否则,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法治的承诺何在?
一案不治,何以法治天下?法治的实现请从本案始。(张树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