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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资委试水国企"法务总监" 由国资委考核

  “法务总监”———9月26日,在全国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会上,一摞总法律顾问的名片中,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袁小桥递过来的名片有点特别。

  “叫法不同,身份也有根本的不同。”袁小桥说。

  袁小桥从前是公司法务处处长,做了20年企业法务工作。今年2月,他成了省国资委派驻公司的法务总监,与国资委正式签订了聘书。

  除了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外,江西省国资委还向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大成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两家企业派驻了法务总监,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双重身份

  国资委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又当起了企业的“婆婆”,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江西国资委主任林加奇的看法则是:“恰恰相反。”

  “虽然江西已经要求企业在出台重大决策时必须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的制度,但有的企业老总要么不按程序征求意见,要么把总法律顾问的意见放在一边,总法律顾问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摆设。”林加奇说,“上海复星公司等民营企业向子企业派驻法务总监给了我们启发。”

  在江西省国资委看来,向企业派驻法务总监既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一环,也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

  首先,在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叠的国有独资公司中,总经理有很大的权利,实行的是个人负责制,为避免权利滥用,需要监督;其次,出资人与总经理之间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需要派驻;对于需要领导班子研究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重大涉法决策,实行总经理与法务总监联审联签后,有利于决策科学化、法治化。

  法务总监派驻到企业之后有着双重身份:既要对出资人负责,由出资人考核,又要对企业负责,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而总法律顾问是对总经理负责,两者有根本的不同。

  经过江西省政府同意后,这项制度开始试点。

  林加奇表示:“简单说来,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法律服务和法务管理,法务总监增加了一项法务监督职责。总经理与法务总监意见不一时,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真实信息,这样,法务总监在工作上不再缩手缩脚。”

  “我和老总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袁小桥认为,“老总当然希望我能帮他把住法律风险关。”

  据悉,明年江西将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全面实行派驻法务总监制度。目前,江西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已有18家,占出资监管企业总户数的75%,到2011年,江西的目标是省出资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要全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派驻法务总监。

  各地积极探索

  作为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一项制度,总法律顾问在中央企业大力推进的同时,地方国有重点企业从2004年底也开始在六个省市进行试点,江西是其一。

  根据国资委的统计,湖南、湖北、辽宁、河北、江西、上海等7个试点省市所属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为96.7%;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为65%,近两年来六省市没有新发生因违法经营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而在全国1028户省属企业中,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755户,占73.4%,其中13个省市全部设立;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49户,占33.9%,其中辽宁、青海全部设立。

  “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

  但有的地方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设立总法律顾问的比例比较低,甚至有的地方一个企业总法律顾问都没有。企业老总法制意识差、总法律顾问人才匮乏、总法律顾问作用难以发挥,是这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在推行中面临的难题。

  总法律顾问如何才能不是摆设?江西国资委派驻法务总监解决的是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性问题,其他试点省市也进行了探索创新。

  到2007年底,湖北省监管企业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84.6%的企业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比例也比较高,但省国资委主任杨泽柱表示:“总法律顾问有法律顾问资格的不多,省国资委的要求是必须考,今后也将准备通过公开招聘来吸引更优秀的人才。”

  湖南省将不仅将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备案管理,还将对其进行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否健全还是能否授权经营和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之一,这些措施大大拓宽了总法律顾问的空间。

  除了专业素养外,地方重点国有企业中,总法律顾问兼职多、专职少也是制度建设的一个瓶颈。

  考虑到第一批企业总法律顾问大多是由企业副总兼职,法律把关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河北省国资委2007年组织了唐钢集团等三家大型企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今年,又通过内部选拔将三家企业的兼职总法律顾问换成专职。22户监管企业目前有10户为专职总法律顾问,其余12户今后也将全部换为专职。

  “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方方面面的。”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董事长甘为军说:“虽然民用爆破器材由国家管制,合同纠纷少,但对外投资合作以及内部管理中都有各种法律风险,我们将很快设立总法律顾问。”

  江西省国资委主任林加奇告诉记者:“我们还将向CLO(首席法务官)靠拢,在董事会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务总监由国资委考核,董事会制度完善时,由董事会考核。”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到2011年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要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达到70%,“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基本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国企改革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企业老总都有扩张的冲动。”一位总法律顾问表示,“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的不确定、国内信贷政策紧缩等因素使企业面临法律挑战更大。”

  简单说来,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法律服务和法务管理,法务总监增加了一项法务监督职责。总经理与法务总监意见不一时,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真实信息,这样,法务总监在工作上不再缩手缩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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