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的北京“非典”期间,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和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因防治不力或隐瞒疫情等原因而引咎辞职。这两位部级高官的辞职,在当时震动了国内外。而5年之后,同样是部级官员因为必须担负起责任而请辞,尽管也同样轰动,但社会大众的态度已显得平淡和习以为常了许多。
很多人相信,这正是各级政府或各部门行政首长权与责的统一。
有观察人士注意到,目前行政问责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将有普及化、常规化的趋势。今年9月份,四川省剑阁县人事局长曹正直因为怀疑茅台酒质量有问题和价格等原因,在众人面前掴卖酒大爷耳光事件,被免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事局党组书记、县人事局局长等党内外领导职务。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府将放假通知的“中秋节”误写成“端午节”,有关部门的3名官员被免职。
有评论认为,如果接二连三的问责,使绝大多数官员感觉到了当官难、责任重、风险高,那是件大好事。对大多数领导干部来说,问责是最及时的警醒与鞭策;对于那些贪官污吏,更是声声警钟。
“但行政问责并不是越快越广效果就越好,只有明确权责,问责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他指出,犯了特定过错的官员既需要承担起政治责任,也需要承担起道义责任,如果其过错涉嫌触犯法律,则还需要承担起法律责任。
但对于问责风暴中官员被免职的效果,不少人仍心存疑虑。有新浪网友提出疑问:“对这些官员免职的处理会不会成了对他们的一种保护?有的人明明被免除了职位,但很快官复原职或摇身一变,跑到别处或者别部门当官。”
事实上,这种疑虑并不是杞人忧天。在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一项关于“您认为完善官员问责制度最重要的是什么”的民意调查中,“公开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排在第二。而被认为最重要、比例最高的选择的是“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多领域都该问责”,占比达54%。
这一切都使问责陷入一个迷局,到底行政问责的行使如何能够依据一个更加明确的程序,到底政府官员应该为自己的失误负起多大的责任,才能体现行政问责制的效果,而政府又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对官员进行问责?我们确实有许多的问题急切需要得到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表示,从制度上而言,这是行政问责制度尚需完善的方面。不少司法界人士也呼吁,实施官员问责需要一个明确的法规条例来作为依据。
10月1日,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即将生效。司法界人士认为,这部规定的意义在于首次以法律形式从程序上明确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行政机关惯常的诸多衙门习性都将被纳入问责范围。
“用法律规定明确了政府的权力和义务,一旦违反便可进行行政问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在确立政府责任和诚信上,无疑起到了标榜作用。”乔新生教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