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东山再起”
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官员都有明确的任期目标。受访专家认为,如果在任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政府官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使事故不是行政一把手直接造成的,也应为此承担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
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但对这些被问责去职的官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应该如何履行等关键性和敏感性问题上,公务员法却只字未提。
“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有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在制度上依然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官员复出,有必要建立起更加严格的规则加以执行。”
“官员能否复出,这关键取决于他犯的是什么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成福认为,“如果官员仅是道义上负有责任,那么引咎辞职后可能被重新任用。比如,在某个庞大的组织体系中出了事情,主要责任不在于一把手,官员引咎辞职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而中央看到他的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能力突出,这个人还是可能被重新任用。”
多数受访者也认为,对于曾经犯过错误,负有责任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今后就一定不能再起用,这倒未必,但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官员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有犯错误的可能。”北京东城区灯市口一位姓张的市民对记者发表了他的看法,“对敢于在道义上承担责任或偶然犯下错误的官员,应给他一个复出的机会。关键是复出这个过程要让老百姓能够看明白。”
“对一个本身颇有才能而偶然犯下错误的官员永不重用,这无论对本人还是社会都是一种浪费。更何况引咎辞职属道义担责,和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受到党纪国法处理是两回事。”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让德才表现突出却因突发事故引咎辞职的官员适时、以适当方式复出,用人之长、给人出路,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视为一种政治理性。问责官员体现的是官员任免机制上的完善性和科学性,而让有能力的被问责官员合理复出,也是一种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理性。”
官员复出存在制度软肋
“官员复出容易引起人们的争议,主要是人们对官员复出的原因、条件和程序不清楚。”龚维斌教授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干部选拔任用体制尚待完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着官官相护现象,对于失职的领导干部象征性进行责任追究,为了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要么让其‘冷却’一段时间,然后官复原职,要么异地做官或者平调到其他重要岗位。群众对这些做法十分不满。”
张鸣教授认为,“在缺乏民众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官员问责有原因,而复出如果不能保证程序的透明与公正,那么其合理性、合法性必然会遭到公众的质疑。这样操作甚至会让人怀疑是一种变相的调动。也不利于维护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官员复出意味着曾经犯过错误的官员又重回领导岗位,重新掌握了一定的权力、金钱等社会资源。因此官员复出的社会影响,在某些方面甚至大于官员下马,所以建立官员复出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认为,“对官员的问罪与定罚应该循法,量才与起用更应当循法,官员复出制度就为官员的量才和起用提供了可循之法。如果官员复出没有制度的规制和约束,那么‘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在民众心里就成了口号。”
“官员在引咎辞职后,如在短时间内迅速复职,实际上这是对其另外一种形式的补偿。”齐善鸿教授认为,“如果官员复出过程不公开、不透明,这不仅违背了问责制对失职者进行惩罚的初衷,也在形式和过程上,破坏了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问责,弱化了对他人的警示。符合条件复出的官员,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也可以重新开始工作和生活,不必时时面对质疑和处处解释。因此,公开和透明地复出,对政府、公众和复出个人才算是负责任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