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全总对下一步贯彻实施《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有些什么工作设想?
答:以《办法》制定出台为契机,各级工会组织要紧紧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主线,高度重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提高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力度。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大力加强工会法律援助组织建设,切实解决制约机构建设的突出问题。到2008年底,省级工会都要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地市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率要达到90%,县市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率要达到80%。
二是进一步加强工会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一方面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另一方面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加强合作,积极利用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资源,建立“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对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律援助人员,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激励更多的法律工作者投身工会法律援助事业。
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的法律援助制度,实行方便职工、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规范文书格式,建立法律援助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体系。把引导广大职工学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积极推动涉及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四是进一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办法》规定,严格区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和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对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的补助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工会财务、经审、法律、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是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扩大工会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氛围。借助新闻媒体,报道一些典型的维权事例,在广大职工中树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扶困助弱的良好形象,让越来越多的职工通过工会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