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出具伪证,一审判决量刑过轻
按照有关程序,榆林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指定横山县检察院起诉。2007年7月11日,横山县检察院正式将高玉川一案起诉到横山县人民法院。
然而,2007年9月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时,高玉川的律师意外地出示了一份由靖边县公安局出具的高玉川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证明称,8月1日,靖边县汽车站广场发生一青年人被四名青年殴打致死的案件,高玉川向靖边县公安局举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迅速成功将此案破获。
又是怪事:高玉川7月11日被起诉,8月初就为破获刑事案件立了功。对此法官未深入核查,就采信了靖边县公安局有关高玉川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并判决高玉川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榆林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检察长何宁亲自指示横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横山县检察院认为,高玉川犯贪污罪事实清楚,按刑法规定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不能认定为本案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高玉川为掩盖犯罪事实退赃赔款,并无悔罪表现。
经陕西省委政法委督导调查发现,2007年8月1日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高玉川向靖边县公安局民警魏东提供了相关举报材料,魏东没有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也未经刑警队队务会或者专案组研究同意,就草率出具了证明材料。分管刑侦工作的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电话同意盖章出具证明材料。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靖边县公安局材料中破案线索并不是高玉川提供的,他对此事的供述与其所写材料相互矛盾。法院对重大立功表现不予认定。2007年11月22日,依照有关法律,榆林市中院依法撤销了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并以高玉川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