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官员复出机制”
不少受访者认为,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关键,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问责。目前我国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官员问责制度,应该尽快建立官员复出机制,使官员复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否则,难脱“人治”色彩。
“问责官员重新起用必须符合程序,必须尊重现有制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李明伟教授认为,“应该加强对于被免职官员的跟踪监督措施。经过严格符合程序的考核,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达到条件,应该重新起用。实质上,对于被免职官员‘去向’的追问,对于那些官员表现的追问,就是对相关制度的追问。”
“在官员复出制度的建立上,要重视公正和公平,特别要重视公开,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本身就是一种监督。”杜立元律师建议,“首先,在官员的处分上,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和党纪党规执行,在尚未确定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被媒体舆论所左右,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就随意免除官员的职务或强迫官员‘引咎辞职’。其次,在官员的复出上,对下马的官员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对待,不能盖棺定论。应当建立健全跟踪、考核、评选机制,对其辞职后的工作保持关注,确实优秀的人才,在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下,还应允许其恢复公职或就任其他领导职务。再有,在复出制度的设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群众的智慧、尊重群众的权利。在广泛吸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合理内容制订到制度中去;在制度的实施上,应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公开官员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对官员复出的决定由群众行使一部分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官员复出制度的实施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公开解答群众的质询。”
“应该把官员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区分开来。官员要勇于承担政治责任,当其执政能力或者工作方式受到质疑时,应当主动辞职。”李成言教授认为,“对于敢于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要给复出的机会。但是,在任用的程序上,整个过程要公开、透明,最终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批准后再任命。”
“官员被问责,不应成为‘避风头’或是一种暂时的过渡,而应该是实质性地责任追究。”齐善鸿教授认为,“官员复出的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应该遵循一定的制度,什么情况的人可以复出,复出的原因是什么,都应明明白白地公之于众。因为这些人被免或者辞职的时候,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那么,在他们复出的时候,也同样需要有个对公众告知的程序。(摘自《瞭望》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