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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高薪”无可非议? 学者:合法不等于合理

  日前,电监会副主席王野平回应“电力高薪”,称是源于近几年电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和利润的增加,企业职工的收入只要符合规范、只要合规合法,再高的收入也无可非议。

  在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有企业只存在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就是说在只有私有经济部门不愿意进入、没有能力进入、不适合进入的时候政府才通过收税的方式筹集资金直接设立国有企业。只有在这些领域,才实行政府的行政性垄断经营,因为是行政垄断,所以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企业,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企业的雇员都是公务员,包括领子最蓝的人,他们的工资和他们提供的产品的价格一样是接受政府部门的严格管制的,没有听说过什么和效益挂钩,什么行政垄断性暴利。

  如果行政垄断的结果是高成本和高利润,我们还要通过行政的方式垄断它做什么?管理部门是代表纳税人对行政垄断性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怎么会监管出高成本和高利润呢?行政垄断性国有部门的高利润率不应该是高工资的理由,而应该成为降低电价的理由,因为行政性垄断部门的“利润”是可以依靠市场垄断权力人为“制造”的,这种利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润”,是“垄断利润”。

  我们设立国有垄断企业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而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使成本更低,但我们的生活经验却是行政性垄断部门都是高成本、高利润、低质量的代名词。我们有太多应该打破行政垄断、引入市场竞争的部门需要改革,我们有太多的管理部门忘记了他们的职责是监管垄断部门的产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行使类似“市场竞争”的职能,在保证既定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其运营成本和产品价格,而不是为他们得到的“高利润”唱赞歌。监管制度不应该成为使不合理的行为合理化的工具。

  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行政性垄断部门的高收入也许是合法的,但如果现行的管理体制能够“管理”得让被管制企业获得高于正常投资回报率的非正常利润,如果现行的管理体制能够“管理”得让政府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比总理还高的收入,如果我们的消费者在付出相对高价购买垄断产品而他们的生产企业仍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补贴或仍然难以获得一个正常的投资回报率的话,这个管理体制就不是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就是一个需要改革的管理体制。在行政垄断部门拿高收入,尽管可能是合法合规的,但在效果上和“鼠吞”国有资产有何不同呢?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获得的高收入就是可以非议的,难道我们要让现行的管理体制万古长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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